新《證券法》在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,其中第六章“投資者保護”重點突出了關于投資者保護及維權問題,共有八條具體舉措,對投資者保護作出具體規定和安排。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,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;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;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;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;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。
尤其值得關注的是,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,新《證券法》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,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,按照“默示加入”“明示退出”的訴訟原則,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。